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9(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3最新)


2024-06-27

北京市公园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2019年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

1、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3、-2015年,绍兴市根据《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曹娥江流域内摸排出的680条“三河”(黑河、臭河、垃圾河)全面整治。至2014年,曹娥江干流10个省控及以上断面中,1至3类水质断面8个,4类水质断面2个。与2013年相比,2类水质断面增加了3个,3类水质断面减少了3个。

排污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延续

1、法律分析:申请的时间和方式。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申请,需要在有限期届满前30日,申请机关是环保。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企业年度环保和排污方面的报告。提交申请。向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时,除了带着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带齐一些相关申报材料。

2、法律分析: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延续模块”提出申请。

3、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办理手续: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资料。

4、法律主观:排污许可证过期了需要换领新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为五年。

2019年《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湘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2019年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准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