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有哪些)


2025-02-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三章 详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与考核制度。首先,第十条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他们定期公开具有评价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评价单位)名单。第十一项规定,评价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由内部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并对评价结论负全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评价资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时需提交原申请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过程。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在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时,需划分环境功能区,按标准管理各类区域,同时确定并固定监测点位和断面。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着重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首先,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需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依据国家环保设计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进行设计(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1、.承担或牵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按有关规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并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2、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4、法律分析:第一次环评和第二次环评间隔期不确定,因为首次环评后企业必须执行建设“三同时”按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实施后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第二次环评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批复后才能在第一次环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项目中改扩建内容进行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 前期评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程序,要求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强化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新项目严格控制污染,整治现有污染,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该办法适用于国内各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引进项目,需遵循相关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原则。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管,涉及设计、审批、施工检查和环保设施验收等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强调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被赋予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是其核心职责所在。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着重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首先,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需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依据国家环保设计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进行设计(第二十六条)。

4、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25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6、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