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法律主观:项目受理(办公地点):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2、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根据本市中心城分区规划或者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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